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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贸易信息如何获取?揭秘作品如何变成知识财产的历史真相

起初的著作权法,并非是为了去守护作者的那种天才,而是起始于出版商相互之间的一场利益方面的争夺。

资本运作的立法起点

18世纪初时英国,伦敦那儿的书商们,面临着一个现实存在的困境,印刷技术扩散开来,致使盗版书籍到处泛滥,极大损害了他们的商业利润,1706年,这些出版商一道联合起来向议会提交请愿书,他们提出理由特别直接,要是作者作品没办法得到有效保护的话,他们就会失去创作新书的动力 。

这次游说的关键目标,在于确立一种利于施行的财产权规则,用来规范图书贸易市场 。1710年所通过的《安妮法》 ,通常被视作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,然而其本质是一部贸易规制法案。它的主要功用,是调节书商同业公会成员当中的竞争关系 ,划分各自能够独家印刷的旧书书目 。

作者成为合理化工具

在资本促使立法的进程里,要寻觅一个能被社会普遍接纳的权利起始点。出版商们精巧地挑选了“作者”这个观念。把权利根源归咎于作者的创造性劳作,相较于单纯声称商人的垄断收益,更具备道德正当性,且更易于获取立法者的支持。

所以呀,在法律文本里头嘞,慢慢就有了保护作者以及鼓励去创作的这类表述。然而喽,这其实大多只是一种话术面上的策略罢了。于实际的利益分配当中呢,作者常常是借助一次性卖断手稿的方式,就把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书商了。但真正持续从《安妮法》那里获取利益的呀,依旧是背后的资本力量呢。

人格权理论的兴起

在欧洲大陆,特别是18世纪的德国,对于著作权的领会迈向了另外一条途径。那时德意志地区法制处于分裂状态,学者们尝试着去为著作权寻觅某个超越地域范围的、具有普遍性那种的理论根基。哲学家康德的观点铸就了深远久远的影响。

在1785年的时候,康德提出,作品乃是作者个人禀赋向外的一种转化表现,是人格进行延伸的一种体现。所以,作者针对于作品所拥有的权利,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人格方面的权利,不是仅仅只是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么简单。这样的一种思想把作者所处的地位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,让作者与作品之间产生了在精神层面上的那种神圣的联系 。

法国的作者权中心主义

受到德国人格权理论的作用,法国在著作权立法这个方面进展得更为深入,1791年的法律确立了“作者权”的核心位置,并且认定作者的权利是神圣不容侵犯的,1793年的法律同样如此,这里面最具独特之处的是“精神权利”原则。

该项权利准许作者始终持有对自身作品的掌控,制止他人于未获许可之际对作品予以修改,以此防止对作者艺术声誉造成损害。这跨越了纯粹的财产交易逻辑,给予了作者一种持续不断的人格关联,哪怕作品已然售出 。

美国的功利主义计算

不同于欧洲那种注重人格尊严的路径,美国对于著作权的定位可是更为务实且功利的。美国宪法里的版权条款明确表明要“促进科学以及实用艺术的进步”。法律学者,戈斯汀指出,美国版权文化,其核心是一种精明的计算。

这种经由特定的一系列步骤来求取结果的计算活动,有着平衡创作者、出版商以及公众彼此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在内 ,它最终所要达成的目标是服务于公共利益,以让社会知识总量达到最大化。在这样一种特定的条件架构之下,即便作者的确处于整个关联环节的起始位置 ,然而却并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核心终点所在 ,更多的情形之下是被当作达成社会文化繁荣景象的一种工具来看待 。

被忽视的集体与后续创作

现代著作权体系是建立于“个人独创”的预设之上的,这给好些文化形态带去了保护方面的难题,举例来说,如民歌、民间故事、传统舞蹈等民间艺术,一般而言是那社区集体历经长久岁月共同创作、演绎以及传承下来的成果,很难去确定具体的“作者” 。

该体系也没能妥善处理创作间的承继关联,现有的法律主要聚焦于调整作者跟社会公众的关系,然而对于后续创作者怎样合理运用先前作品,以及怎样在已有文化根基之上开展再创造,却欠缺清晰且灵动的规则,这在某种程度上极有可能抑制了文化的动态演进与交流。

当回顾著作权历经数百年的演变历程时,它先是成为商人的贸易工具,而后又转变为作者的人格象征,接而又化作国家文化政策的杠杆,其核心驱动好像始终都无法脱离特定群体的利益。在当下的数字时代里,当我们针对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边界展开讨论时,你觉得最应当被优先予以考虑的,到底是创新的激励呢,还是文化的自由流通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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